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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植物疫情管理办法

农业植物有害生物疫情发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植物疫情发布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疫情”,是指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国内新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国外新传入和国内突发的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情况。

第三条 疫情发布坚持客观 科学和透明原则。

 

第二章 疫情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监测本辖区有分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监视可能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疫情信息。

第五条 植物检疫机构发现当地未发生过的疑似疫情或者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应进行记录,并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确认发现新疫情或者国内疑似新发生有害生物要及时上报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国内新发生有害生物,省级农业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农业部。

第六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上报疫情时,应报告有害生物的特征、发现地点 分布及危害情况,必要时附专家鉴定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报或瞒报疫情。

第七条 农业部接到各地发现国内新发现有害生物的报告后,协助地方研究应对措施,将发现新有害生物的情况通报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通过风险分析确定其检疫地位。

 

第三章 疫情发布

第八条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国内新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全国范围内的疫情由农业部发布。地方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本省(区、市)范围内的疫情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报农业部备案。

第九条 上述疫情发布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发布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国内新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的发生情况,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发布疫情在当地范围的发生情况,及时组织和指导开展检疫控制工作。

第十条 疫情信息以公告、文件等形式,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途径发布,内容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名称及其发生分布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要求,需要向境外通报的疫情,由农业部向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通报。

 

四 疫情的撤销

第十二条 疫情铲除后,按照疫情报告程序逐级向上报告;对于全国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农业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疫情铲除验收;对于地方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其委托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经验收合格的,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疫情由农业部撤消;地方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撤消。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扩散蔓延,分布范围已经很广且已经无检疫控制必要的全国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地方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分别由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从全国和地方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删除。

第十五条 疫情撤消信息由农业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等形式发布。

 

五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解释。本规定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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